索 引 号: | 750964466/201812-00006 | 信息分类: | 法律规章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8-11-14 20:10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11-14 20:10 |
名 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节水工作指南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市城管执法局 |
关 键 词: | 浏览次数: | 19612 | |
内容概述: | 有 效 性: | /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全面推进城镇节水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照“水十条”确定的“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的目标要求,明确本省(区、市)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名单(原则上多年平均降雨量小于200毫米、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600立方米应视为缺水城市),督导有关城市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 51083-2015)I级开展自查和对标分析。参照《指南》,制定本省(区、市)节水工作计划,明确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的完成期限和责任人,加快推进。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名单、完成期限和责任人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加快城镇节水改造。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本省(区、市)城市对照《指南》要求,制定城镇节水改造实施方案,尽快梳理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循环循序利用工程等建设任务,建立项目储备库。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徐慧纬 牛璋彬
电话:010-58934352(兼传真)
邮箱:chengshui@mail.cin.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才宽 牛波
电话:010-685055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