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05011762/201912-00092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11 16:02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9-12-11 16:02 |
名 称: |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鸿浩关于《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解读 | 信息来源: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 键 词: | 关于《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解读 | 浏览次数: | 12347 |
内容概述: | 关于《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解读 | 有 效 性: | / |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近日出台,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鸿浩对文件进行了解读,以下是解读内容:
8月28日,我局接到市政府转来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阜阳市采煤沉陷区补偿标准的请示》,要求“开展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修订工作,参照淮南市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房产局、法制办参加,对颍上县、颍东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调研起草了《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依据
自2011年我市出台《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阜政秘〔2011〕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已有8年时间,人均补偿标准维持24512元始终未做调整。而相邻的淮南市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标准从2009年制定以来已调整三次,现执行的是《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19〕22号,以下简称淮南市22号文),人均补偿标准为66464元。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现行的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过低,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还造成了普遍的采煤沉陷区居民拒绝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情况,对搬迁安置工作造成不利影响,需要对《暂行办法》启动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暂行办法》为基础,参考淮南市22号文,结合阜阳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以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沉陷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促进城矿协调发展为主要目标,从工作原则、补偿、安置人口核定、搬迁安置、监督问责等各方面对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加以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对搬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
《办法》(送审稿)在体例上,分为总则、补偿、安置人口核定、搬迁安置、监督问责、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在内容上,紧密围绕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中提出的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总结阜阳市近年来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工作经验教训,包括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人口核定程序、搬迁安置流程、实践中中遇到的矛盾冲突的解决等,同时借鉴淮南等兄弟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暂行办法》做了细致而全面的修订,补充了相应章节,使《暂行办法》各项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更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涉及范围
阜阳市行政区域内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五、执行口径
采煤企业对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统一实行按人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人均补偿面积为40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50元。采煤企业按照搬迁补偿费的30%支付综合调节费;按照搬迁户补偿费的25%支付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采煤企业承担新村址征地报批、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及高压供电等安置点配套费用及合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接驳费用;按照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补偿费总和的2%支付搬迁安置工作经费;依据协议户数支付搬家费每户2000元;依据协议户数按照1800元/户标准支付房屋拆除费,由乡镇政府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按照人口出生率支付新村建设期间2年6个月新出生的人口补偿费用;对采煤沉陷区乡(镇)、村工商企业及集体、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给予搬迁补偿;对原有村庄宅基地及沉陷土地由采煤企业征收并予以补偿。
六、操作方法
(一)人口核定。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公布。审查确认。
(二)搬迁安置。搬迁工作分搬迁通报、搬迁公告、普查及协议签订、实施新村建设四个主要阶段。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从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扩大为采煤沉陷区居民。对新村建设期间新出生人口纳入补偿范围。将计入搬迁安置人口的范围予以合理扩大,新增了“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仍为独生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础上增加1人(增加人口不补偿综合调节费)”和“随女儿共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过采煤沉陷补偿安置),经地矿双方共同核查确认老人原属本地户口、无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等两类情况,对“因上学户口外迁且未婚、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取消了不合理的“未婚”限制条款。
(二)提高了补偿标准。人均补偿面积从《暂行办法》的28平方米提高到40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从600元提高到1250元,综合调节费系数从15%提高到30%。新增搬家费每户2000元,房屋拆除费从1000元/户提高到1800元/户。按送审稿各项标准统计,人均补偿标准提升至82804元,较2011年标准高58292元,较淮南市22号文标准高16340元,充分考虑了近年来物价增幅,较好的维护了我市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群众的切身利益。
八、新旧改革差异
《办法》(送审稿)相对《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强调了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从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扩大为采煤沉陷区居民。二是按照参考淮南市标准并结合阜阳实际的原则,在采煤企业可承受范围内适当提高了搬迁安置补偿标准。三是对《暂行办法》及淮南市相关规定中没有提到的,涉及群众合理诉求的有关补偿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采煤企业诉求,对企业暂时难以负担的政策规定没有直接引用。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结合以往搬迁实践,经征求所在地政府及采煤企业双方意见后,对搬迁安置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相应修改。
3.新增了监督问责一章。强调了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中所在地政府及采煤企业双方的责任义务,对因所在地政府及采煤企业未履行责任义务,造成采煤沉陷区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4.增加了采煤沉陷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及居民房屋补偿标准的规定。
5.明确了新旧文件的政策衔接问题。
阜阳市与淮南市拟调整政策补偿标准对比表 | |||||||||||||||
单位:元 | 日期:2019年5月9日 | ||||||||||||||
地市 | 村庄搬迁 | ||||||||||||||
人口补偿直接费用 | 综合调节系数 | 新村公建费 | 不可预见或 工作经费 | 原有房屋拆除费 | 搬家费 | 低压供电费用 | 人口出生率补偿费用 | 小计 | |||||||
面积 | 单价 | 费用 | 系数 | 费用 | 系数 | 费用 | 系数 | 费用 | |||||||
阜阳市(2011) | 28 | 600 | 16800 | 15% | 2520 | 25% | 4200 | 2.80% | 658.56 | 333 | 0 | 0 | 0 | 24511.6 | |
淮南市(2019) | 33 | 1230 | 40590 | 30% | 12177 | 25% | 10148 | 2.00% | 1258.29 | 666 | 266 | 200 | 1158.8 | 66463.6 | |
阜阳市拟调整标准 | 40 | 1250 | 50000 | 30% | 15000 | 25% | 12500 | 2.00% | 1550 | 600 | 666 | 200 | 2287.5 | 82803.5 | |
注:阜阳市人口出生率暂按阜阳市统计公报的2017年18.3‰执行,补偿到户的按户均3人均补偿金额,低压供电暂按淮南市标准200元/人测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