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23344587/202007-0002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12 09:25 |
文 号: | 阜交规〔2020〕28号 | 发文日期: | 2020-06-12 09:25 |
名 称: | 【规范性文件】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 | 信息来源: | 市交通运输局 |
关 键 词: | 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 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 | 浏览次数: | 25175 |
内容概述: | 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 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等4厅(委)《长江(安徽)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的通知》(皖交港航〔2020〕5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制定科学合理工作计划和操作流程,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至2020年底全面完成我市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市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加装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改造工作。
(二)2021年1月1日起,严禁生活污水改造不达标的运输船舶进入我市通航水域。鼓励有条件的运输船舶加装视频监控设备,以实现船舶改造后的生活污水排放和接收全过程、全链条实时监控。
三、范围要求
(一)对未加装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的阜阳籍100 总吨至400总吨(含100 总吨,不含400 总吨)运输船舶实施改造。改造100 总吨至300 总吨(含100 总吨,不含300 总吨)运输船舶,需加装不小于0.5 立方的船用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改造300总吨至400 总吨(含300 总吨,不含400 总吨)运输船舶,需加装不小于0.75 立方的船用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的通知》(皖交港航〔2020〕59号)印发前已完成生活防污改造,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且检验合格的阜阳市籍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视为完成本次改造任务。
四、资金补助
(一)资金来源。适用补助范围的运输船舶,由省级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采取先改造后补助的方式,市级资金通过年度预算安排。
(二)补助标准。按时完成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改造,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取得《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运输船舶改造100 总吨至300 总吨(含100 总吨,不含300 总吨)运输船舶补助标准为单船1.15 万元;改造300 总吨至400 总吨(含300 总吨,不含400 总吨)运输船舶补助标准为单船1.25万元。
五、工作程序
(一)改造申请。船舶所有人在改造前,应填写《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协议书》(附件1),并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人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证或身份证)、拟改造船舶的有关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海事中心提出申请。
(二)改造受理。船检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补齐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理由。符合要求的,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市海事中心”)与船舶所有人签订《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协议书》(附件1)。
(三)改造实施。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改造船舶。市海事中心船检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贮存柜改造检验指南》的要求,对改造工作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改造完成船舶的资料(证件、照片、证明材料)等,由市海事中心按“一船一档”的要求建档留存,以备查验。
(四)补助申请。改造完成后,船舶所有人应填写《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补助申请表》(附件2),经县(市、区)地方海事(港航)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海事中心。
(五)资金清算。市海事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编制《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补助资金清算表》(附件3)连同附件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汇总表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连同相关存档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六)资金发放。待省市补助资金到位,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笪乘胜
副组长: 马晓峰、周黎、周洪金、梁煦文
成 员: 戴芳、张涛、李宝、谢亚庆、焦喆、李大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梁煦文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资金管理。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三)规范改造程序。市海事中心负责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要细化管理制度和改造程序,按照“一船一档”原则,完整留存船舶生活污水改造档案。船检机构要按照技术规范,加强改造过程的现场检验,确保符合改造条件的船舶按规定要求实施改造。
(四)做好宣传发动。各单位要通过召开水路运输企业座谈会、公告栏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水路运输企业和广大船民环保防污意识,提高参与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改造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严禁接受宴请、礼金等,要主动提供便民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于消极怠工、未按进度推进、违反廉洁纪律的,按相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协议书
2、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补助申请表
3、阜阳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补助资金清算表
附件1:
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
防污改造协议书
编号:
甲方(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船舶所有人):
为加快完成本市籍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经商定,甲乙双方特定立本协议书。
一、乙方现有内河运输货船,船名为: ,船舶登记号为: ,船舶营运证号为: ,建造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船舶总吨为: ,船舶类型为 。
二、乙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于 地点对船舶实施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加装 立方米生活污水储存柜(舱)。
三、乙方若未按规定时间改造或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安徽省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的通知》(皖交港航〔2020〕59号)印发后未在安徽省内船厂或生产生活污水存储柜厂家、长三角地区生活污水存储柜生产厂家安徽经销商实施我省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贮存柜的生产、安装、施工,并出具质量证明文件的,不享受补助。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的运输船舶禁止驶入安徽省通航水域。
四、甲方应主动提供便民服务,解读资金补助政策,指导乙方做好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改造和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做好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100总吨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
防污改造补助申请表
编号:皖阜阳(2020) 号
申请人 | 电 话 | |||||||
船舶所有人 | 身份证或工商登记号 | |||||||
地 址 | 电 话 | |||||||
申请改造船舶信息 | ||||||||
船 名 | 船籍港 | 总 吨 | ||||||
船舶类型 | 建造日期 | |||||||
所有权登记号 | 船检登记号 | |||||||
运输许可证号 | 船舶营运证号 | |||||||
申请补助金额 | 收款人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审核材料清单 复印件附后 | 1.□身份证件 2.□委托书(如需要) 3.□公证书(如需要) 4.□营业执照 5.□船舶营业运输证 6.□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船舶所有人证明材料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9. □船舶国籍证书 10. □船舶检验证书 11.□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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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港航海事管理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交通运输局意见 | 市财政局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各持一份。
2、编号规则为,由市地方海事(港航)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编制,由地市名称、年份代码、4位流水代码组成,如皖阜阳〔2020〕0001号。
3、船舶所有人证明材料:(1)单个自然人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办的,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2)船舶产权属共有的,全部船东的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其他船东委托代办的委托书原件。(3)船舶所有人属于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改造船舶信息按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内容填写。
附件3:
阜阳市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
防污改造补助资金清算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序号 | 船名 | 船舶营运证号 | 船舶吨位 | 补助金额 | 市补资金 | 省补资金 | 备注 |
备注:1.对实施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的阜阳市籍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附改造协议等相关支撑材料。
2.皖交港航〔2020〕59号印发前已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且检验合格的安徽省籍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在备注栏标明。
3.本表不统计皖交港航〔2020〕59号印发后未按照《安徽省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贮存柜改造检验指南》实施防污改造的运输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