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2006-00248 | 信息分类: | 意见反馈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生成日期: | 2020-06-16 16:10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0-06-16 16:10 |
名 称: | 【部门意见反馈】《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和《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意见反馈汇总表 | 信息来源: | 阜阳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关 键 词: | 意见反馈 | 浏览次数: | 1663 |
内容概述: | 意见反馈 | 有 效 性: | 有效 |
序号 | 单位 | 有无意见 | 是否吸纳 | 未吸纳原因 | 备注 |
1 | 市经信局 市交通局 市城建局 市建投集团 城南建投 担保公司 全兴科技公司 | 无 | |||
2 | 金种子集团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章 第六条:“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反馈意见:是否包括监管企业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的子企业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不应该是子企业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上市企业的“三独立,五分开”原则,建议修改为: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不包含控股的上市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 否 | 已明确“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上市企业的“三独立,五分开”原则,建议修改为: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不包含控股的上市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 否 | 已明确为“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 |||
2 | 金种子集团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董事会表决的声像资料”,建议修改为:董事会表决的会议资料 | 否 | 其它表述已包含 |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修改为: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不包含控股的上市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否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监管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建议修改为: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不包含控股的上市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监管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 | 否 | ||||
3 | 颍科创投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监管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建议增加一项条款“对于以落实政府意图支持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要求或批准的以招商引资为目的的投资合作项目,按照尽职免责处理。” | 否 | 落实政府意图支持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要求或批准的以招商引资为目的的投资合作项目仍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 |
3 | 颍科创投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其中,投资决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尽职调查等。 建议修改为“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其中,投资决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建议书)、分析、评估及论证;尽职调查等。 | 否 | 中央及省相关文件均已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所有重点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科学论证决策后方可实施。”建议修改为“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所有重点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建议书),并经企业科学论证决策后方可实施。” | 否 |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建议修改为“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基金投资在该基金封闭后提供)。” | 否 | 基金投资亦可提供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 |||
《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修改为“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对于以落实政府意图支持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要求或批准的以招商引资为目的的投资合作项目,按照尽职免责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否 | 落实政府意图仍需正确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