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0-11-19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0-11-19 |
名 称: | 市城乡建设局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 信息来源: | 市城乡建设局 |
关 键 词: | 浏览次数: | 3159 | |
内容概述: | 有 效 性: | / |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局机关应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我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局机关应制定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局机关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局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以局机关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涉及二级机构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二级机构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委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局属二级机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