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01-04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01-04 |
名 称: | 阜阳市财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信息来源: | 市财政局 |
关 键 词: | 浏览次数: | 3589 | |
内容概述: | 有 效 性: | / |
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实施政务工作中,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没有落实审核、公开、备案、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事项不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公开事项不予受理、不报审或不批准的;
(三)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四)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或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呈批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对工作或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纪律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同时须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有关机关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