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22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9-10-22 |
名 称: | 阜阳市水利局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 信息来源: | 阜阳市水利局 |
关 键 词: | 公开制度 | 浏览次数: | 3262 |
内容概述: | 阜阳市水利局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 有 效 性: | / |
一、为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三、我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四、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五、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同时,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六、局办公室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
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阜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未及时澄清的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