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9-07-16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9-07-16 |
名 称: | 阜阳市水利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信息来源: | 阜阳市水利局 |
关 键 词: | 公开制度 | 浏览次数: | 3251 |
内容概述: | 阜阳市水利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有 效 性: | / |
一、为了规范水务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机制。
二、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水利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市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系统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五、各科室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阜阳市水利局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六、各科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各单位应当设置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八、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
九、各科室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与其进行沟通、确认,并报请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该信息。
十、擅自发布信息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十一、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