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11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9-10-11 |
名 称: | 阜阳市水利局意见建议和咨询投诉收集处理反馈制度 | 信息来源: | 阜阳市水利局 |
关 键 词: | 公开制度 | 浏览次数: | 4157 |
内容概述: | 阜阳市水利局意见建议和咨询投诉收集处理反馈制度 | 有 效 性: | / |
第一条 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处理回复好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范围内的,应予以公开和回复;对不属于本部门方面政务公开范围的,应向人民群众做出解释,并告知正确的查询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 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上受理的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的,要及时传达、安排、处理、回复,并在网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条 对群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群众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转相应各科室办理。
第五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要求信息公开的,填写《政务公开信息申请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下载),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对群众公开。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办理具体咨询投诉,提出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回复,网上咨询、投诉的,网上给予回复,电话投诉的,以电话给予回复,上级交办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群众咨询、 投诉的督办、 回复工作。 对于群众提出的书面、电话和网上咨询、投诉,负责承办的科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拟回复意见转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
第八条 对于群众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对故意匿报、虚报,擅自越权回复、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泄露保密信息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